南昌市卫生学校资助金违法违规使用处罚办法
- 总则
- 为了制裁助学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助学金违法违规使用处罚工作,依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南昌市卫生学校工作作风效能建设问责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 南昌市卫生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和参与学生资助的工作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助学金违法违规使用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给予违规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违规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违规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事业单位人员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第18号令)进行处罚。
第六条 非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第七条 所有违规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各类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
(二)将学生资助金的评定与招生业绩、驾照考试等附加条件挂钩的;
(三)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平均主义、轮流坐庄的;
(四)公示和泄露受助学生的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和隐私信息的;
(五)将学生助学金冲抵班费或其他费用的;
(六)无故延迟发放资助金的。
有前款第(一)条规定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学生资助金的;
(二)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拉票、行贿、受贿的;
(三)接受受助学生及家长吃请、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的;
(四)以各种理由和方式向学生索要资助金的。
有前款第(一)条规定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权限,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决定。
- 对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权限,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决定。
- 处分程序
(一)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二)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三)如是事业单位人员,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南昌市卫生学校纪检监察室。